我市环保专项资金将建立“领跑者”制度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孔庆任)我市将建立环保专项资金“领跑者”制度,突出正向激励,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这是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修订出台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提出的。 对“领跑者”加大扶持力度 记者从财政部门了解到,原《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我市共补助各类大气、水污染治理、污染减排、重金属专项治理、畜禽养殖治理、清洁生产和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共206个,为促进我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明确,我市将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污染治理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通过正向激励提升示范效应:对一般性企业污染治理项目,新《办法》提高了扶持上限,明确将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扶持金额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在此基础上,引入“领跑者”制度,对于污染物排放低于执行标准50%的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将由30%提高至50%,最高补助可达500万元。 两类项目不得申报环保专项资金 按照新《办法》规定,我市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鼓励自觉治污、源头截污、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应用。新《办法》细化了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将资金扶持范围划分为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生态环保能力建设三大类,并将第三方环保服务项目也纳入扶持范围。 同时,新《办法》也明确限定,两类项目不得申报环保专项资金:(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三同时”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试行“第三方环境监理制度” 新《办法》明确,我市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将实行登记入库制度。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单位可在项目的谋划、签约、开工、竣工阶段登记进入厦门市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不得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试行“第三方环境监理制度”,凡是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污染治理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出具治理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通过第三方监督,加强对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
关键词:办法,领跑者,专项资金管理,资金扶持,环境监理,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污染治理,截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