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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纪委监委出台重要文件

来源: 牛城晚报  作者:
2019-05-16 08: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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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上午,邢台市纪委监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市纪委监委最新制定出台的两个文件:《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邢台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举报澄清实施办法(试行)》。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市纪委监委就《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邢台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举报澄清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市纪委监委印发了《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邢台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举报澄清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和《办法》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市委、市政府一贯重视民营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市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稳增长、促创新、惠民生的主力军。为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市纪委监委出台了《意见》和《办法》,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着力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亲、清”关系的形成,切实调动和保护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清淤、排阻、助力、护航。市纪委起草专班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李彦明的带领下,多次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吸收借鉴浙江等地的经验和做法,最终形成了《意见》和《办法》两个文件。

  问: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如何坚持政治站位,推动政策落实?

  答: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明纪律规矩,强化政治监督,坚持把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加强对中央和省、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市场准入、要素保障、减负降税等情况开展眼踪监督,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各级职能部门认真履职,确保市委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落地生根。

  问: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查处哪些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违纪违法问题?

  答: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坚决查处空喊口号、不抓落实、做表面文章等形式主义,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轻基层负担;坚决查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官僚主义,严防新官不理旧事;坚决查处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坚决查处以司法手段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非法处置涉企合法财产等问题。通过严肃的监督执纪问责,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问:如何精准履职尽责,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答:《意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查办案件,在调查处置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和企业合法经营。严格工作程序,在审查调查中对民营企业采取调查措施,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涉及重点企业的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对企业经营者慎用留置、限制出境等措施,确需采取的要依法报批。严格规范调查措施适用范围,对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对已被留置,但能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及时解除措施。坚持宽严相济,对无主观故意、社会影响小、态度端正、积极悔过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置;对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依法提出从宽建议。谨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有效防止因案件调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方针,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问:如何在全市营造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

  答:《意见》中提到,聘请民营企业界特约监察员,指导督促其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定期走访民营企业,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对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纪委监委要下沉监督力量,班子成员分包联系民营企业,通过上门走访、组织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纠正涉及营商环境的问题。协调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强化常态监督,充分发挥12388电话、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举报平台作用,第一时间发现和办理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线索,推动全市上下形成支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问: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干部有什么要求?

  答:纪检监察干部要“跳出纪检看发展”,主动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识。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从严管理和规范涉企执纪执法行为,既要严格执纪执法,又要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涉及党员干部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和线索,优先处置,及时反馈;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对违规使用调查措施,损害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合法经营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利用查办案件以权谋私等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问:什么是失实举报澄清工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哪些情况适用澄清情形?

  答:失实举报澄清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举报问题时,对监督对象受到错告、误告或诬告等失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为其澄清、消除影响。

  澄清工作主要适用三个方面的情形:

  (一)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问:澄清工作原则和流程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澄清工作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开展。

  1、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在调查举报问题过程中,认为被举报对象受到失实举报,符合澄清情形的,应提出申请也可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单位或本人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交承办部门依纪依法核实。

  2、核实结果适用澄清情形的,承办部门将形成书面澄清通知,向被举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可向其上级党组织反馈。被举报对象涉及换届考察、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情况的,承办部门应快查快结,相关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馈,避免被举报对象受到不良影响,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3、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应采取召开会议或通报等方式,为被举报对象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问:对错告、误告和涉嫌诬告陷害的举报人怎么处理?

  答:对被举报对象因错告、误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向举报人解释说明并对其批评教育。

  对涉嫌诬告陷害的举报人,视诬告陷害的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或政务处分。对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行为,从重或加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问:如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答:要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澄清时应就事论事,查的是什么、核实的是什么,最后澄清的就是什么,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也要严格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中共邢台市纪委邢台市监察委员会

  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

  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清淤、排阻、助力、护航,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治站位,推动政策落实。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明纪律规矩,强化政治监督,坚持把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加强对中央和省、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市场准入、要素保障、减负降税等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确保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落地生根。

  二、严肃执纪问责,护航民企发展。严肃查处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坚决查处空喊口号、不抓落实、做表面文章等形式主义,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坚决查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官僚主义,严防新官不理旧事;坚决查处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权力寻租等问题;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坚决查处以司法手段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非法处置涉企合法财产等问题。以严肃的监督执纪问责,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精准履职尽责,保障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依纪依法审查调查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和企业合法经营。严格工作程序,在审查调查中对民营企业采取调查措施,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涉及重点企业的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对企业经营者慎用留置、限制出境等措施,确需采取的要依法报批。严格规范调查措施适用范围,对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对已被留置,但能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及时解除措施。坚持宽严相济,对无主观故意、社会影响小、态度端正、积极悔过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置;对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依法提出从宽建议。谨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有效防止因案件调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方针,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四、整合监督力量,营造浓厚氛围。聘请民营企业界特约监察员,指导督促其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定期走访民营企业,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对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纪委监委要下沉监督力量,班子成员分包联系民营企业,通过上门走访、组织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纠正涉及营商环境问题。协调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强化常态监督,充分发挥12388电话、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举报平台作用,第一时间发现和办理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线索,推动全市上下形成支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坚持正向激励,鼓励实干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严格执行省委、市委关于容错纠错的规定,准确把握公职人员在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因公失误错误和谋私违纪违法的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无禁与有禁、无意与故意、组织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系,着力保护、调动、激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特别要做好澄清工作,对公职人员支持和帮助企业发展受到举报,经调查确属错告、误告、诬告等失实举报的,要及时依照有关规定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选取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支持引导党员干部主动担当作为,自觉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六、强化监督约束,防止权力滥用。纪检监察干部要“跳出纪检看发展”,主动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识。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从严管理和规范涉企执纪执法行为,既要严格执纪执法,又要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涉及党员干部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和线索,优先处置,及时反馈;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对违规使用调查措施,损害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合法经营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利用查办案件以权谋私等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关键词:邢台,市纪委,监委,重要文件责任编辑:张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