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对失业登记人员就业服务,河北省人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同时明确了拓宽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将失业登记年龄范围扩展到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取消了农村劳动者必须就业满6个月后才能进行失业登记的限制。
扩展线上线下失业登记渠道。各地要引导劳动者通过河北省人社服务公共平台、人社部依托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申办失业登记,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发本地网络渠道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同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结合实际委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本辖区失业登记工作。目前,我省完善了线上线下相互补充的失业登记申请渠道。劳动者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失业登记,也可登录河北省人社服务公共平台或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平台申请失业登记。
享受七类公共就业服务。《通知》明确了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的七类具体服务事项。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介绍后续就业服务、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在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对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失业登记期满续登与注销。为精准掌握失业登记数据,加强动态管理,《通知》规定了失业登记有效期为1年。登记失业人员可在有效期满前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失业登记续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