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工作单位须在沧州市域内)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
日前,《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出台,提出全面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水平,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高质量科技供给,为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改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研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改革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突出的单位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支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探索设立风险补偿金,由政府和银行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企业抵押条件,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支持技术转移转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对外输出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吸纳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重大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政府引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支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对沧州市纳入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根据科研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合同及金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共享服务后补助。
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后补助。对辅导企业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型领军企业,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市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对研发费用新入统的企业及较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呈正增长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后补助。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工作单位须在沧州市域内)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单位(须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合作单位(须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
引进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全面落实“智汇沧州”人才立市十条措施。对国内外人才及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资金到沧州市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的给予不少于100万元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