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推动科技研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校合作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补助的方式支持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我省省级事业单位、在我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科技研发转化、专利技术转让、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
根据实施细则,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为重点,以研发转化运用创新技术成果为目的,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调结构、转方式作出贡献。
省校合作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有固定场所、有合作需求、有一定规模、有承担项目能力。其中,企业应为我省注册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有科技研发转化、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转化吸收能力;与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签约,合作开展科技研发转化、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专利技术转让的项目。
实施细则为项目设立了技术门槛。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要有引进技术或科技创新成果的先进水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专利证书,近3年国家、省部级技术发明、科技进步获奖证书,其他同级别的证明文件(专利技术转让、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我省对省校合作资金项目实行绩效管理。项目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包括年度支持项目数量、项目技术水平、项目实施率等情况;效果指标包括拉动企业投资、新增产值、新增利税、新增就业人数等情况。
实施细则明确,省校合作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国家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的相关项目建设及其他与省校科技合作无关的支出。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可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依法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