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的规定。)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和根本目的,是为战时掩蔽人员、物资提供安全的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进行建设,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同时,在和平时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目前,我国有不少的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起来,用作商场、医院、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仅“八五”期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就为国家创产值达365亿多元,上缴国家利税15亿元,安排从业人员30多万人。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开发利用必须以保证战时使用效能为前提,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使用效能。在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时,为便于平时使用,而预留或者未安装防护设备设施的,必须有平战功能转换的措施,以保证一旦有事即可转为战时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