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国家鼓励”,主要目的是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使人民防空战备工程在平时得以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 管理。
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国家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在工商管理、税收减免、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主要是指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擅自改变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人民防空工程要有切实可行的消防、防洪涝措施,要做到一旦需要能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