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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释义-防空警报的维管及试鸣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9-10-11 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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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维护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试鸣防空警报的规定。)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是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工作联络、应付突发事件,战时组织指挥防空袭斗争的基本手段。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包括: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专用通信警报设施,如,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以及设备用房等;设在邮电部门机房的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设备,以及邮电部门和军队通信部门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网的有线电路等。“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是要求平时必须做到: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工作稳定可靠;通信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建立一套完善的值班、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随时拉得出,联得上。

  分散设置在各单位的警报设施,是城市人民防空警报网的组成部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和附近居民实旅防空掩蔽。由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设置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社会化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目前,各个城市都是这样做的,效果很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使其随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组织试鸣防空警报,是检验人民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保持完好程度的重要措施,对于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一些城市将试鸣防空警报与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结合起来,效果很好。如,沈阳市将试鸣防空警报日,确定在每年9月18日;南京市定在每年12月13日,日本帝国主义空军首次轰炸南京之时,告诫全民不忘国耻,居安思危。为了达到试鸣防空警报的预期目的,不影响城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市民惊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出公告,通告全体市民。

关键词:人防法,防空警报,维管责任编辑:吴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