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使人民防空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的有效措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结构是否完好;工程内部环境是否整洁,有无渗漏水,空气、饮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是否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是否正常;金属、木质部件有无锈蚀损坏;进出口道路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孔口伪装设备是否完好等。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这里所说的‘‘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单独修建的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其他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建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管理好人民防空工程,使其平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来源。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已经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解决,没有使用的采取国家预算补助,动员社会参加义务劳动等办法解决;有关单位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已经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解决,没有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