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房管局违规过户 阴阳公文岂能乱来
在本人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房产被莫名过户到他人名下,邯郸市房管局在经过数次三番调查核实后,前后发出的几份盖公章的调查核实结果竟然不一致,行使公权力竟然可以如此任性? 据了解,王女士原系中船重工718所离休职工。后来按国家房改政策,王女士将718所49号院一处房屋买下,已属个人房产。2003年718所对其个人名下该房提出出资购买,因价格等原因,王女士未同意,双方形成僵局。 2015年底王女士突然获悉,邯郸市房管局房产登记交易中心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在本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竟然将自己的房屋偷偷过户到了他人名下。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王女士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据2016年2月1日邯郸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该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经查,2008年12月份,我中心组织人员到718所厂区集中办理职工调房过户手续,当时王某由其女儿带领到现场签字并按手印,同意把丛台区49号院10-2-7房屋调给郭某,郭某当时出差在外地回来后签字,并由718所统一交齐税费后,取得了房产证。整个办理过户手续完善,程序合法,王某本人反映的她本人没有签字,就把她原来的房子过户到了别人名下,是不属实的。 王女士及家属认为市房管局组织的核实调查结果失实,对此答复存有异议,并要求对当初的签字和手印做司法鉴定;对于房产被非法过户到他人名下的问题,王女士和家属从2015年12月开始多次向房管局提出纠错要求,房管局拒不对其指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16年9月18日,邯郸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再次对王女士的信访事项答复称:经与718所相关人员和我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核实,买卖契约上原产权人指纹是由王某本人所按,签字是由您女儿代为签字,为验证其真实性,我中心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6日与王某及家人一起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指纹鉴定。由于买卖契约上的指纹残缺,无法进行指纹对比。鉴于上述情况,我中心决定撤销49号院10号楼2单元7号房屋所有权证,将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恢复到您名下,待718所对此事妥善处理后,再依程序办理登记。 两天后,即2016年9月20日,邯郸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发出一份更正说明:2008年12月份办理的王某房屋坐落于丛台区丛台路49号院10号楼2单元7号的房屋转移登记,受让人是郭某,经718所与我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核实,当时王某本人没有在买卖契约上签字,签字为王某女儿代签。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是本人签字,签署的契约视为无效,交易不成立。中心决定撤销郭某座落于丛台区49号院10号楼2单元7号房屋所有权,更正恢复为王某名下。 时隔三个月后,2016年12月27日,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又发出一份行政决定书:经我局调查核实,我局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在办理该房产转移过户手续过程中,程序合规,现决定不予办理撤证手续。 王女士称,在自己反映问题的过程中,邯郸市房管局的分管领导对问题拒不自查自纠,隐藏事实真相,甚至滥用职权,导致矛盾不断被激化升级。 事实真相本不容弄虚作假,更不容掩盖,地方职能部门又岂能倚仗手中的公权利徇私舞弊,一会说是鹿,一会又说是马。当前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时期,这样的“阴阳公文”如儿戏般前后矛盾,怎能不引起社会的热议和媒体的质疑,若不依法严肃处理彻查到底,当地的政府公信力和法律尊严将何处安放?媒体将持续关注此事后续进展。(方醒) 原文链接:http://www.liliaonet.cn/china/2018_0226/3929.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网友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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